各学院: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十二五”普通本科高校新兴特色专业项目建设的通知》(浙教电传〔2014〕35号),为做好 “十二五”普通本科高校新兴特色专业项目申报与评审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所推荐专业应充分反映该专业的发展趋势和建设水平,符合我校办学定位和发展方向,列入校级以上重点(建设)专业和专业综合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验区)项目的专业优先推荐。近年新增招生专业,确实特色明显,与地方产业发展紧密结合,有良好发展潜力的专业也可申报,这类专业入围后同时作为学校第六批重点建设专业。
(二)已立项为省“十二五”优势专业的不再申报新兴特色专业,但可以申报国际化专业。
(三)申报专业应在教学团队建设、人才培养方案优化、课程与教学资源整合、教学方式方法改革、实践教学环节强化等方面具有鲜明的特色。
(四)申报专业应具有较为雄厚的师资力量、较为完备的教学条件,专业在全省同类专业中具有鲜明的特色和一定的社会认可度,毕业生社会声誉好,其中项目负责人一般应由业内具有较强学术影响力和项目组织管理能力的教师担任,改革思路清晰,目标明确,方案科学可行,管理有保障,成效可测量,具有创新性和先进性。有调动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的政策和措施。
(五)专业建设能密切联系经济社会发展,在与相关部门、科研院所、行业企业的合作育人方面有健全的体制机制。
(六)国际化专业建设项目单独申报,有关推荐条件按照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要求执行(见附件5:《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国际化专业及课程群建设的意见》)。
二、建设内容
从更新专业建设理念,优化人才培养方案,提升教学团队水平,改革教学方式方法,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改进教学管理等方面入手,重点突出以下特色:
(一)新兴特色专业是指与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在全省高校中独有或专业的某方面明显与众不同,有别于学校的其他专业及其他院校的相同专业,并具有较好建设能力,能充分体现浙江经济社会发展的区域特色、行业特色和学校的学科特色的专业。
(二)新兴特色专业应体现特色教学资源的有效整合。以提升学生素质和能力为重点,整合学校、社会、行业企业相关优质教学资源,推进教学科研互动、校内校外互动、教师学生互动,强化协同建设,构建功能集约、资源优化、开放共享的专业建设平台,为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培养创造有利条件。
(三)新兴特色专业应体现人才培养通用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有机结合。应明确人才培养的专业领域和人才培养层次,瞄准行业企业发展的新要求,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在注重人才培养一般标准的同时,积极探索满足行业标准人才需求的培养模式。与行业企业共同确定人才培养目标与规格、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开发核心课程、共同评价人才培养质量、共同建设实训基地。
(四)新兴特色专业应体现人才培养的个性化要求。根据学科发展和行业要求,充实更新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式方法,研究构建适应学生个性化发展和新兴特色专业建设要求的教学质量评价和保障体系。
三、申报限额与评审办法
根据省厅文件,我校可推荐评审类特色专业4个,国际化专业1个;可推荐备案类专业4个。
(一)申报限额
各学院按所在学院专业数的30%向上取整申报。国际化专业申报不占名额,但同一专业不得兼报新兴特色专业。
(二)评审办法
根据省厅评审程序安排,学校可以在省厅评审类专业确定后,再行申报备案类专业名单。同时,省厅将根据省内布点情况对备案专业进行调整,所以我校在评审时将对申报专业进行排序,依次申报推荐评审类和备案类专业,排名列前的专业优先推荐。国际化专业单独评审、推荐。
四、申报评审程序
各学院请于2014年3月1日前将《浙江省高等学校新兴特色专业建设项目任务书》(见附件1)、《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新兴特色专业建设项目(评审类)申报汇总表》(见附件2)报教务处教学研究办公室。《任务书》纸质1式4份,《汇总表》1份;同时,电子材料发送办公系统,文件命名:专业名称+新兴特色或国际化+负责人姓名。
学校于3月3日前后组织答辩评审,具体安排另行通知。学校于2014年3月8日前将评审结果报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省厅要求于3月15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至省教育厅高教处。备案类新兴特色专业建设项目有关材料于2014年4月10日前报送。
其它未尽事宜,按照省厅文件执行。
联系人:袁宝华 83642031